增城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其中包括1个风景名胜区、2个自然保护区和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报讯 (记者陈惠瑜)记者获悉,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近日,增城区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下称《方案》),对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方案》指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目前,增城区有1个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即位于派潭镇境内的白水寨风景名胜区,其核心景区为生态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2个区级自然保护区,分别是位于派潭镇境内的大东坑次生林自然保护区和位于正果镇境内、属于畲族村和兰溪村区域河段的增城兰溪河珍稀水生动物及其生态自然保护区;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封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方案》明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上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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