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为校园文体活动“松绑”“自甘风险”破解担责难题

广州日报 2020-06-09 04:06

学生们在校园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新华社老师在校园特色体育课中指导学生练习跆拳道。@新华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嘉晖

近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来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被视作从法律层面为校园文体活动“松绑”,为积极推进体教融合提供了法规背书,甚至有助于校园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这为于万千学子以及渴望在家门口体育场所进行运动的人,带来了利好消息。

国家进步孕育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在推进建设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的相关案件,但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公平原则等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现象,客观上影响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民法典这一条款的确立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意见,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毕亚林表示,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的法律原则,意义非凡。“实际上,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所体现,随着我们国家进步、时代变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国民素质逐步提高,商业保险更加完备,确定"自甘风险"原则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过错,仍然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导致我们的民事主体不能大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如今,民法典的规定对全社会极大地释放主观能动性,产生的正能量不可估量;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这样,利益相关各方仍然要审慎处理,确保民法典真正让全体人民受益,以体现法典的本意。”毕亚林说。

民法典破解担责难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因为体育运动伤筋动骨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学生参加校内体育活动受伤,心急如焚的家长势必会“寻根问底、追究责任”,甚至出现到学校“讲理”的场景。

为人父母的心情都可以理解,但在责任认定上也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究竟校方是否要担责,导致运动损伤的学生是否要赔偿……这些责任无法厘清,也直接影响到校园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进程。

为了规避运动风险,一些学校简化体育课,减少运动量,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非家长所愿。

广东欧美同学会澳新分会会长李强表示:长远来看,民法典将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让青少年从小就有独立自主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他们通过更多地参与体育运动,形成独立判断、决策能力。

李强认为,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商业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将解决体育场上出现的意外和纠纷,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压力得以解除,体教融合的障碍得以排除。

越秀区教育局体育教研员石多多表示:开展校园体育活动和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深入分析,核心问题有三:一是出现运动损伤,学校是否担责;二是社会人员使用学校体育场馆,是否对在校学生产生影响;三是学校体育场馆损坏折旧如何处置。

“自甘风险”将改变运动观

体育运动成为一种大众倡导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自甘风险”原则纳入民法典,将改变人们的运动观念,从而为全民健身打开另一扇门。

作为孩子的家长,广州户外运动达人孙其清表示,民法典将带来很多变化,比如,全民健身如火如荼,但体育运动的规范化并没有到位,很多市民并不太重视运动前的准备运动,也就是热身,结果仓促上阵,很容易导致运动损伤;通常来讲,职业运动员赛前热身的时间都不会少于30分钟,保持身体的热度,更有利发挥出竞技状态,也会减少不必要的运动损伤;其次,体育场馆的管理部门,也需要配备最基本的医疗救助设施,配合商业保险,就可以消除诸多隐患,让家长和学生没有负担地上体育课,让市民畅享公共体育资源。

法律专家认为,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候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原则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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