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喜添等人涉黑案 一审公开宣判 首犯获刑二十二年
本报讯 (记者黄婧琪 通讯员罗聪 陈友 江丽仪)6月18日,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喜添等27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朱喜添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朱敏坚有期徒刑二十年、朱志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十个月。法院同时判处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罚金共计约2400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人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分别担任广州市增城区朱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村委委员兼治保主任。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敲诈勒索、索贿等手段,获取巨额资金,并将部分贿赂款用于2011年朱村村的村两委换届选举,顺利“赢得”连任,从而在朱村村形成强势地位,并逐步形成了以该三人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团伙组织。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及其成员利用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把持朱村村基层政权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签订虚假租地合同、虚构鸡棚等地上建筑物、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低价转租土地、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方式,骗取、侵占巨额国家征地补偿款。
该组织及其成员还多次煽动村社干部、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拦车堵路、敲诈勒索等手段,逐步垄断了朱村村的土石方工程、陶瓷土矿开采工程和建筑原材料供应,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架构稳定,有组织地通过贪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方式聚敛资产,并以暴力、威胁和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感,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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