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村干部涉黑被判刑 曾多次拦车堵路垄断土石方工程

新快报 2020-06-19 09:17

■6月18日,增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喜添等27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通讯员供图

新快报讯记者何生廷通讯员罗聪陈友江丽仪报道6月1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喜添等27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朱喜添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朱敏坚有期徒刑二十年、朱志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三人曾在增城区朱村村担任村干部,却用非法手段牟利,并多次拦车堵路,进而垄断土石方工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人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分别担任增城区朱村村的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村委委员兼治保主任。这三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敲诈勒索、索贿等手段,获取巨额资金,并将部分贿赂款用于2011年朱村村的村两委换届选举,顺利“赢得”连任,从而在朱村村形成强势地位,并逐步形成了以该三人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团伙组织。

2012年至2016年,该组织及其成员利用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把持村委会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签订虚假租地合同、虚构鸡棚等地上建筑物、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低价转租土地、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方式,骗取、侵占巨额国家征地补偿款。

该组织及其成员还多次煽动村社干部、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拦车堵路、敲诈勒索等手段,逐步垄断了朱村村的土石方工程、陶瓷土矿开采工程和建筑原材料供应,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为首的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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