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宽 经营场地限制的告知书
为降低经营业户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商事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登记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可以经营以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1.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2.咨询策划;3.工业设计;4.股权投资;5.咨询代理等。不得经营以下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1.餐饮;2.娱乐;3.洗浴;4.生产加工;5.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
特此告知。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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