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领域政策扶持
一、就业创业领域
1.政策在线,制定暖企政策稳定就业
利用增城区财政资金,设立一次性招用工补贴和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帮助增城区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新员工以及稳定就业。给予企业每人500元一次性招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增加对人力资源机构的奖励,最高50万元。
2.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协助跨区域定向招聘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4.将停工期、恢复期组织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5.创业担保贷款可适当展期,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6.支持创业载体减免费用,加大奖补力度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7.延长高校毕业生招聘、签约、报到时间
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8.暂停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推广线上招聘服务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
9.引导就业服务网上办、自助办,做好服务机构和窗口防疫工作
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劳动关系领域
1.确保患病职工劳动报酬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确保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延续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工作措施。
2.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仲裁,顺延审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待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6.疫情防控时期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指引
可登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选择劳动就业→欠薪举报投诉,注册和填写举报投诉信息。第一步,举报投诉人用真实身份注册个人账号;第二步,登录账号→点击投诉登记或举报登记→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按要求填写举报投诉信息内容→保存提交。举报投诉提交成功后,省监察信息系统开始计算举报投诉受理时间。匿名举报不需注册。
无法上网或者不能熟练网上办事的劳动者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广州市举报投诉电话:020-12345
增城区举报投诉电话:82755650
7.疫情不能及时返回复工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社会保险领域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
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已参保、未参保人员的工伤费用支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及时认定和待遇支付
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4.办理新退休领待业务
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5.未资格认证不停待遇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6.补申报的待遇补发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7.加强经办风险防控,减少手工操作,及时内审
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8.经办大厅通风、消毒
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大厅消毒、清洁,及时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9.窗口工作人员防护、办事群众监测体温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办事群众应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10.允许参保单位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11.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参保个人缓缴社会保险费,逾期缴费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2.做好宣传引导,增强干部职工防护意识,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
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心问题。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宣传,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正常履职。
13.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重大疫情事件及时报告
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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