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法院积极探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 普通程序独任审 公告案件简易审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杨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仓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月19日上午,南沙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庭审系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
近期,南沙法院在多宗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积极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包括试行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标的额五万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告送达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普通程序案件必须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因为这宗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法律适用十分明确,所以根据最新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的经办法官王仓告诉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公告案件简易审理
公告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月7日,南沙法院率先尝试,在一宗融资租赁公告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远程开庭审理。
该案事实清晰,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起诉解除与被告的《汽车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因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告案件大大简化了开庭审理程序,再加上远程庭审的技术加持,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既充分保障了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又了提高审判效率。
标的五万以下金额给付案一审终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1条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司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原告无权上诉”,经办法官胡名态当庭口头裁定驳回原告对案件审理适用诉讼程序的异议。2月14日,南沙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四件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审理该四起案件的法官胡名态介绍,该四起案件均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从1.95万到4.5万元不等,均未超过5万元。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于是,他决定对该四起劳动争议案件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延伸
南沙法院迅速反应
统筹推进改革试点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广州中院于2月10日印发《关于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南沙法院也迅速行动起来,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于2月13日出台《关于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确定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
南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翔表示,南沙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将继续坚持准确理解把握试点工作要求,促进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实践,对标对表上级法院试点工作部署,结合南沙区位特色,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及改革创新实践,进行更多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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