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一男子因瞒报被立案侦查 隐瞒行程信息、检测结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南方日报 2020-02-13 06:44

2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通报,依法对余某(男,33岁,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冠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防控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管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冠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量体温。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

对话

为什么余某涉嫌构成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相关部门存在失职,应如何追责?记者采访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

南方日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有什么区别?

徐松林:如果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疑似病人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因此,疑似病人是否出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会带来定罪的不同。海珠区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如果有新证据出现,罪名也可能发生改变。最终结果要等法院判决。

南方日报:相关部门如果存在失职,将面临什么后果?

徐松林:如果因此带来后果严重,除了行政处罚,相关部门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方日报记者尚黎阳

新闻推荐

纵横公寓每两小时消毒一次

信息时报讯(记者林茹彬)根据广州报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中,有一例出现在海珠区纵横公寓。据了解,该男子1月23...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