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公安分局关于 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增城日报 2020-01-21 10:40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增城区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非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12345。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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