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环保局原副局长 涉三罪获刑六年六个月上诉称“无罪”被驳回

新快报 2020-01-06 09:31

新快报讯记者何生廷报道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徐骏翔被提起公诉。一审时,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徐骏翔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徐骏翔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涉及三项罪名

徐骏翔,原系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04年至2016年间,徐骏翔伙同同案人赖成洲(时任从化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另案处理)在其担任从化市环保局科技规划建设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材料,违法审批通过其实际操纵的益某公司。此后,利用监管职权之便,放纵其非法外接业务进行电镀生产。

而在受贿犯罪方面,2011年至2016年10月期间,林某(另案处理)为了达到保证电镀批复继续正常使用、将益某公司转租给广州市迪恩泉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目的,贿赂徐骏翔与赖成洲。徐骏翔和同案人赖成洲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对转租后的益某公司对外承接电镀业务、超排、偷排行为不予实质处理,仅以少量罚款了事,共非法收受林某的贿赂共计245.55万元,其中徐骏翔分得122.775万元。

此外,2014年3月,从化市环境环保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大石古社集体股份形式所有的水塘(100亩)内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建议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对该水塘内的垃圾进行处理。

徐骏翔既没有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该水塘水体继续受污染。

为此,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徐骏翔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三项罪名。

上诉称“自己无罪”被驳回

2018年9月13日,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徐骏翔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徐骏翔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广州中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徐骏翔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事实清楚,一审所采信的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2019年12月3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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