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深入开展“2019护飞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捕猎 保障生态文明

增城日报 2019-12-26 11:03

本报讯 (记者李妍)根据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从今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区森林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9护飞行动”,不断加强候鸟及其栖息地的巡护值守,重点打击非法猎捕、贩卖和人工繁育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以养殖为名、非法利用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酒楼食肆等场所非法加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记者获悉,区森林公安分局在12月18日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中新镇联丰村交通中队停车场斜对面水田上非法狩猎。接警后,区森林公安分局立即出警,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庭(男、增城中新人),缴获野生斑纹鸟7只及捕鸟网2张。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庭对其本人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庭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自开展打击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收缴捕鸟网28张,查获保护鸟类15只;区森林公安分局共立刑事案件3宗,侦破刑事案件2宗,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人次,其中刑事拘留2人次,逮捕1人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五年。同时,还禁止在全省境内使用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用工具,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等提供交易服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行为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林业和园林局呼吁广大市民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从我做起,身体力行,不打鸟、不捕鸟、不食野鸟,积极宣传弘扬生态文化,为保护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建设人鸟和谐乡村的美丽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或区森林公安分局举报。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电话:82746052;广州市增城区森林公安分局电话:82753646。

■相关链接

禁猎工具:

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军用武器、汽枪和毒药、爆炸物、电击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

禁猎方法: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区林业和园林局提醒,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上述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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