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怎申请?有指引 南沙法院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信息时报 2019-12-12 01:07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谭海云 罗敏)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很多人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家庭关系,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应提交的证据、可包含的措施等进行明确和细化,在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指引。

《规程》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写明代为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写明申请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职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规程》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短信、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被申请人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信等。

《规程》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程》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履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

分居后遭殴打 妻子申请“保护令

张某与陈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夫妻二人于今年5月分居后,丈夫陈某多次跟踪、监视妻子张某,并发送骚扰短信进行威胁和恐吓。张某起诉离婚后,陈某的骚扰更是变本加厉,不仅前往张某住处纠缠,甚至殴打张某,严重影响张某正常生活。张某多次报警求助,警察也对陈某进行批评警告,但陈某依然不断恐吓骚扰张某。

今年10月,张某向南沙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禁止丈夫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自己。为证明上述事实,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手机骚扰拦截记录作为证据。

在审理离婚案件期间,南沙法院对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听证,夫妻二人均到庭参加。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在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陈某曾经用手掐张某的脖子以及使用刀具自伤。并且在双方分居期间,陈某与张某沟通的方式已超出必要限度。据此可以认定,张某曾经遭受家庭暴力以及正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张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南沙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并把民事裁定书送达夫妻二人、张某所在的居委会及当地派出所,以保护张某的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

遭家暴后应及时报警 多途径搜集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南沙法院法官提醒,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就应当及时就医、尽快报警,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遭遇暴力殴打的过程中,尽可能进行取证,如拍照、录音录像等;注意收集居(村)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解笔录、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等,采用尽可能多的方式保存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不仅仅是提供受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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