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可减免污水处理费 详细办理指引出台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由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明确了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情形和申请办法。
《指引》明确,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下同)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减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具体如下: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体,不进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部分,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广州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如何办理: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指引》规定,中心城区所有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单位(个人),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市水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计入)作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指引》同时要求,原则上,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有效期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无需申办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已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如抽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取消原减免决定,且下月1日起全额计征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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