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19〕6号

广州日报 2019-12-04 03:49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繁字32857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长堤街69号之二501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王润豪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7号),决定征收陆居路项目AF02021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长堤街69号之二501房房屋(测量D1120图4幅13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润豪,证载面积37.993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7层。根据广州国融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国融评字第〔18〕11T029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37.993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38031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5号3105单元,建筑面积68.7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国融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国融评字第〔19〕04T009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184738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5号3105单元,建筑面积68.7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王润豪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王润豪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5号3105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王润豪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191969.5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37.993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路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0.7902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68.7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7.9598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和苑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王润豪应支付差价款为143276.40元(7.9598×18000=143276.40)。被征收人王润豪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143276.40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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