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整治噪音扰民 对7家场所进行重点查办
本报讯(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为加强增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1月25日晚,增城警方联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广旅体局等组成工作组对荔城街噪声投诉高发7家场所进行重点查办。
当晚,工作组对场所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发放签署《防治生活噪音责任承诺书》,告知企业负责人噪声管理是场所经营应尽的义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硬件进行责令整改,查封存在超范围经营的场所1家,拆除在场所外设置高音音响的场所1家,并对此前环保噪声监测超标的5家场所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下一步增城警方将进一步加强噪声防治宣传,加大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营造良好的创建文明城市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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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的常见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2.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3.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5.中午和夜间(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在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饲养动物叫声扰民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机关管辖的常见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室等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过大扰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噪声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上述娱乐场所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二)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过大扰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噪声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噪声过大扰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五条予以处罚。
(四)火车、航空器、船舶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扰民,由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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