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遗嘱效力性、形式感最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越秀区特聘法律援助律师戴玄伟表示,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戴玄伟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梁三持有的遗嘱作出时间比梁四持有的遗嘱后作出时间后,应以后作出的遗嘱为准。但因梁四持有的是公证遗嘱,非经公证不得撤销、变更。所以此时梁四持有的公证遗嘱仍完全有效。而梁三持有的书面遗嘱,只有与梁四持有的公证遗嘱不冲突的部分才有效。”
戴玄伟说,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脑打印遗嘱和手写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具有同等效力,所以本案例中梁三持有的打印后吴母亲笔签名的遗嘱形式应为代书遗嘱。但由于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梁三持有的遗嘱因缺乏该要件而无效。
此外,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遗嘱的形式虽多,但是要注意的细节也多,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以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无效。具体到本案中,梁四因有先见之明选择效力性、形式感最强的公证办理母亲的遗嘱,从而确保自己能按真实意思继承其母亲的指定遗产。而梁三因为不懂法律,没有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而导致母亲生前的遗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效执行。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张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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