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工人受了伤,赔偿谁付“大头”? 林和街调解员厘清三方责任调解赔偿费用,建议业主谨慎选择施工主体

信息时报 2019-11-14 00:48

近日,天河区某小区业主李某为了装修房子,与曹某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在装修过程中,曹某联系了陈某和张某两名工人来清洗、安装空调。怎料在清洗空调时,没佩戴安全带的张某不慎从5楼坠落,导致右手臂、肋骨、大腿多处骨折。对于张某的赔偿金额,业主李某和承包人曹某一直僵持不下。在这次纠纷中,李某、曹某和陈某,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据悉,张某受伤住院后,其亲属认为张某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此应由李某和曹某都应承担责任。但李某认为他和曹某签订合同时约定,若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曹某则表示清洗空调并不在合同范围内,认为李某也有责任承担赔偿金。由于三方对赔偿金额一直谈不拢,张某委托亲属向林和街调委会申请调解。

林和街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组织三方到场并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调解员总结并详细分析了三方的争议焦点。首先,由于清洗空调是基于安装防盗网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所以曹某主张的空调清洗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是没有依据的。其二,李某明知曹某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仍选用,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因此不能以合同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张某是根据曹某指示去完成工作的,“因此承包人曹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业主李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调解员表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保护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经过调解员分析,最终三方各自做出妥协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业主李某和承包方曹某同意各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42000元;此外,业主李某一次性赔付张某39000元,承包方曹某一次性赔偿张某55000元。同时,张某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途经向业主李某及曹某主张任何权利。

微社区e家通记者 王佳馨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装修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案中的业主李某,虽然在合同中加入了免责条款,但由于没有选任有资质的施工方,导致其仍需承担责任。调委会建议,业主谨慎选择施工主体以降低法律风险。

新闻推荐

广州天河区自2014年起每年改造50万平方米“村里的众创空间”村级工业园颜值升级 超级孵化器实力硬核

金颖农业科技孵化器七客联创国际创新创业社区天河高质量发展创新篇文/图羊城晚报记者刘云林诗妍2018年,广州...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