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相约旅馆自杀 死者父母起诉店主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三名网友在旅店烧炭自杀,死者父母将店主诉至法院,店主却喊冤称受到惊吓。作为经营者,到底有没有管理失职?近日,广州中院对这宗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旅店经营者被认定有责任。
女儿未归死在旅馆
2017年2月13日晚,21岁的小佳离家未归,母亲陈梅感觉到异常,当晚23时l3分,她给女儿打通了电话,这也是最后一次通话。“在通话中明显感知女儿周围有其他人员,女儿说话口气异常。”陈梅深感不安,她当即找到朋友帮忙查询女儿是否有酒店或者宾馆入住信息,但无果。
两天后,小佳被发现死在广州站西路一家旅馆的房间,一同被发现的,还有两名男性死者。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显示,小佳死亡日期/发现死亡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22时40分”,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警方勘验现场时发现有炭盆、烧炭等,并发现有遗书。
在陈梅夫妇看来,旅馆的管理疏忽对女儿的死亡有责任。“旅店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旅店入住人员系统无法与公安系统联网,”陈梅夫妇称,旅馆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查询管理义务,旅馆也未安装烟雾报警器,导致在3名死者采取烧炭自杀时,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施救措施。夫妇二人起诉,索赔37万余元。
王秋月一方则觉得有些“冤”。王秋月一方称,公安调查显示是烧炭自杀,遗书能够证实死者一直情绪低落,跟网友计划已久自杀,在遗书上强调了是自愿的。且死者在旅馆去世,造成其家属精神恍惚,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并且造成关店一月之余,损失至今都无人赔付。
旅馆被认定管理疏忽
一审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佳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最主要且绝大部分的责任。;但同时,涉案旅馆未对小佳进出旅馆严格履行登记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综合本案情况,该管理疏忽虽非造成小佳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确系对陈梅夫妇发现异常后及时救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故王秋月仍应在上述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王秋月应当对小佳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另外95%的责任理应由陈梅一方自行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王秋月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陈梅一方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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