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警方破获一交通肇事“顶包”案
本报讯 (记者黄丽萍)9月5日8时许,在增城区派潭镇大新路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与行人碰撞,造成行人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成功告破,张某怀、张某利及丁某英三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怀已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逮捕;张某利、丁某英被公安机关以包庇罪刑拘。
接报后,增城公安交警部门派员迅速到场处置,现场勘察取证后,将在现场自称是大货车驾驶员的张某利及乘客丁某英带回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然而,案件经办民警在调取视频证据时发现,张某利与视频记录的肇事大货车驾驶员体貌特征不相符,多年的办案直觉告诉办案民警,事情可疑。
为了准确还原事故真相,办案民警迅速将情况向单位报告,经深入分析研究,决定加派警力兵分两路,一方面对案发现场进行拉网式搜查,全面收集视频证据进行详细比对;另一方面对张某利、丁某英分别进行询问,双管齐下力求寻出蛛丝马迹。
经过大量的排查工作发现:事故发生后不久,与肇事货车同方向在其后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驾驶员的体貌特征与张某利一致。同时,案件的审讯工作也取得进展,据张某利、丁某英交代:此次事故的肇事司机为张某怀(其为张某利堂哥、丁某英丈夫)。案发当天,张某怀、张某利两人分别驾驶大货车运载水泥熟料前往惠州市,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怀驾驶证在实习期内害怕保险公司拒赔,于是三人商量并串供,由张某利“顶包”肇事司机张某怀。
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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