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找不到?提前约定送达地址
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发现,有的人,走着走着就散了,尤其是曾经借过钱的人,不知道哪天就“后会无期”,再也没有了音讯……越秀法院金融庭在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中,就有近七成的案件是全部被告或部分被告找不到/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不管是躲避不想来或是不知道被起诉,被告缺席审理,一方面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延长诉讼周期,另一方面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行使抗辩及举证权利,往往实质上加重了其自身的债务利息负担。因此,提前约定一个有效的送达地址是十分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确认了“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现在合同签订人也增强了在合同中订明相关条款的意识,但大部分合同的条款还不符合要求,需要调整和完善。提前约定地址,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记牢:
一、地址内容要详细。应当包括准确无误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接收人等内容,且适用范围必须明确约定“该地址适用于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二、当事人签名要齐全。包括合同当事人、担保人等在内的所有合同签约人都要提供自己的有效送达地址,且均由本人签字确认,地址也最好亲笔誊写。
三、法律后果要列明。写明一旦约定好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故意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地址、未告知地址已变更、拒收邮件等情况都由本人承担送达不到的法律后果。
四、提示说明要清晰。约定地址的条款部分应充分提示说明,字体可加粗加黑,足以引起签订双方注意,使“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尤其是法律后果部分产生明确的合同效力,以免后续引起争议。
越秀法院提醒大家,牢记以上几个要点,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前约定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一旦未来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即使在茫茫人海中找不到对方了,也可以迅速推进送达和审理程序,尽快合法维权。同时,对于在合同中已订立“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在立案时要主动向法院展示,以便法院更为快捷准确地选择送达方式。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锋 龚帆 梁艳华
新闻推荐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管是大人或是小孩儿,每个人都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家长们都会教育孩子做错事要勇于认错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