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滥用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责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是公司对外进行商事活动、从事民事行为的重要凭据。如果公章保管人保管公章不力,被他人滥用公章在对外合同上用印,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是否要对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承担责任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使用公章的主体通常为熟悉公司事务、了解公司日常运作的人,如代理权已终止的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代表与相对人进行经济来往,在代理权期满后仍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缔约,该种滥用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便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法院通常会认定相对人与行为人所订立合同有效,公司因公章管理不力,对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公司在诉讼中如果能举证证明相对方明知滥用公章的主体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行为人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发现公章丢失,公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调取监控录像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并登报声明作废公章,以便发生纠纷时的举证和维权。
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越秀法院建议广大企业建立健全公章管理使用制度,指派专人专柜保存公章,在不使用时加锁封存公章,明确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公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公章交接给他人”的原则,以加强内部控制,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郭雪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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