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老板“玩失踪”教育机构无故欠薪
本报讯 (记者李诗敏)培训机构乱象丛生的年代,不仅需要家长学生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受雇于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会深陷其中,成为受害者。近日,记者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教育培训机构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时发生。为此,记者采访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陈若凡了解案例的缘由,并给各界劳动者释法。
案例一:
邱女士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某教育培训机构,任职财务,每月工资1500元。该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8月31日单方面宣布关闭,邱女士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无故被拖欠工资6200元。邱女士与该机构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为此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相关月份被拖欠的工资。
案例二:
刘先生在2018年6月28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当刘先生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负责人谢某却以让刘先生安心工作、等段时间再签为由一直推拖,并在此期间,不仅克扣刘先生工资,而且不按时并需催促才发工资。2018年12月13日,以该公司以没有稳定学生资源且对刘先生的师资不满意为由变相辞退刘先生,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一直未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员释法:
案例一中,邱女士提交了《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登记表》、《承诺书》、《工作证明》、《xx教育员工工资清单统计》和《广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资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并加盖有公司公章,足以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被拖欠工资的事实,而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故应一次性支付邱女士工资。而同样的,案例二中刘先生主动提供了《xx教职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工作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明易明细》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仲裁裁决三日内,公司负责人谢某应一次性支付刘先生在职期间工资。
仲裁员提醒: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机构资质,保留相关劳动关系证据维权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欠薪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该类案件往往出现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倒闭、经营者跑路等现象,甚至出现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缺乏教育培训资质却挂牌经营等情况。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不规范经营、且成立时间短未进行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等,因此极易发生如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
对此,劳动者在入职教育培训机构前应当清楚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入职前,劳动者应当对该类机构的经营资质有初步了解,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机构的注册主体、经营范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信息,避免入职一些缺乏经营资质及经营异常的教育培训机构。二是入职后,应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劳动权益。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及时留存可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等资料原件,避免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时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尤其在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后,应当对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初步有效举证。在教育培训机构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保留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尤为重要。”陈若凡提醒道。
以上两个案例中,邱女士、刘先生均提供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两人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的重要前提。发生欠薪后,劳动者可选择以下维权途径及时解决争议:一是向设立在镇街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通过“粤省事”服务公众号直接申请劳动争议在线调解;二是就用人单位存在的欠薪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三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如有需要,劳动者可向司法局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由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目前,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设立了法律援助咨询窗口,每周五均有律师值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劳动者亦可直接前往咨询。”陈若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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