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屋需谨慎 引发纠纷要担责

信息时报 2019-10-11 00:56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在日常的二手房租赁案例中,不少租客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结束租赁期,为了不损失押金,往往会将房子转租。不过,这种转租行为一不留意就会引发纠纷。有法律人士表示,原租户在房屋转租前应取得业主书面同意,而中介公司也应主动向业主核实是否同意转租。新租户要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保障双方利益。

旧租客转租后 新租客遭遇难题

2018年6月,刚毕业的黄先生在越秀区找到工作,并在单位附近租了套房子,跟业主签了2年的租约,支付“两押一租”。今年6月,黄先生从原来的单位辞职,准备7月份入职白云区某公司。由于新公司跟居住的地方相距较远,每天的通勤时间都超过了2小时。黄先生考虑在新公司附近租房子,但现在居住的房子合同还有一年租期,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业主将没收两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于是他找到某中介公司经纪人小陈帮其寻找新租户,将房屋转租。

在附近上班的李小姐,也正通过中介公司,在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在经纪人小陈的推荐下,她看中了这套房子。于是,在小陈的促成下,李小姐跟黄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两押一租”交给了黄先生,并支付了半个月的租金的中介费。

黄先生在收到钱后便搬离了原出租房。李小姐搬入出租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堵塞,于是联系了业主。但是,业主对于黄先生转租的行为并不知情。在得知李小姐已经将“两押一租”给了黄先生,业主对于中介公司未审核出租人身份信息,未经其同意提供转租服务表示不满,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

转租前应取得业主书面同意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表示,案例中,中介公司经纪人小陈未审核黄先生对房屋的处分权,为其提供转租服务,损害了业主及李小姐的利益。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及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按规定查验、告知、提示规定事项,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唆使、怂恿、参与、协助当事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有法律人士提醒,中介公司在接受出售人或出租人放盘时,应按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两证一委”,核实房屋产权及当事人处分权,并如实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房屋相关情况。如黄先生需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应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公司应主动向业主核实是否同意转租后,新租户应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保障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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