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增城日报 2019-09-24 08:56

为保障增城区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区辖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工商业户或流动摊贩,分别由市场监管或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或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门队伍查处辖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广州市增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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