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患重病过世 买方权益谁保障?
律师在线
信息时报讯(记者 罗莎琳) 2017年12月,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促成,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越秀区白云路某物业,并支付定金40万元。2018年2月,李先生因重病不治身亡。王先生原以为等李先生的继承人办理完继承手续后,房屋就可继续过户。但在李先生的后事办理完毕后,王先生联系李先生的配偶,希望其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李太太却表示她对李先生出售房屋一事不知情,她现在不同意出售房屋。
王先生在与李太太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房价上涨导致购房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广州仲裁委员会经过双方多次的举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李先生本人签署,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合同相对人李先生的去世,意味着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因此在法律上李先生没有违约。王先生及中介公司在知道涉案房屋是李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按常理,应征求李太太的书面同意。但王先生未履行其义务,因此王先生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仲裁庭对于王先生要求李太太等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裁决李太太协助返还王先生40万元定金,双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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