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犯借机索贿 境外存款隐瞒不报广州番禺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暨中党获刑11年半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实习生薛源报道:广东省高院日前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暨中党职务犯罪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对其判决“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结果。
法院认定,暨中党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有罪的人进行包庇,使之不受追诉,或者使他人免于刑事调查,并借机索取、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人民币374万余元。
2003年8月14日,暨中党妻子李某在某银行澳门分行开设港币账户,并存入港币20万元,后该账户于同年9月18日存入港币95万元,以上款项用于分别购买澳门房产。暨中党对以上境外存款隐瞒不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表证实,暨中党于2007年8月首次向组织申报个人婚姻、财产、家庭居住情况,至2015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申报为止,其没有如实申报其婚姻存续期间,在澳门开设银行账户并两次存入港币共115万元购买澳门房产以及2006年其妻李某在澳门生育儿子的事项。
相关婚姻登记材料证实,1994年8月,暨中党与李某在广州登记结婚,2010年2月,两人在广州协议离婚,但没有财产分割的约定。
韶关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暨中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决:被告人暨中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追缴暨中党受贿所得人民币292.7286万元(已扣除宝马汽车的价值81.6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粤C号牌宝马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暨中党上诉后,广东省高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暨中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帮助他人免于调查,逃避法律责任,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暨中党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其行为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暨中党及其辩护人所提暨中党无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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