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试题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考试作弊入刑后,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考试作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最高法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各类考试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启波说,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似,司法解释也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情形。
根据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两高”司法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
姜启波说,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加大对考试作弊犯罪惩治力度
从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到组织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这种考试作弊“一条龙服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相关行为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特别要打击考试作弊利益链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针对现实当中大量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试作弊的情况,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要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和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少考试作弊罪犯“重操旧业”,司法解释还对此类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
“打击考试作弊犯罪任重道远。”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说,公安机关将以各类国家考试为重点,高压打击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深挖打击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广告、支付、培训、物流等帮助的行为,追查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公开发布传播国家考试试题、招募相关人员等行为。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说,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考生法治教育,严格考试组织管理,净化考试外部环境,对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推动考试安全环境不断好转,全力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平稳。
“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说,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诚信考试体系建设,加强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应用,打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罗沙)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5此外,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什么是组织作弊情节严重?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典型案例: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广州一名女子为了拿到1万多元报酬,替他人参加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8年11月18日早上,广州女子潘某,带着他人事先准备的伪造身份证件进入约定好的考场,参加了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当时,潘某完成了第一科考试,然后在进行第二科考试的时候,监考老师在检查考生身份时发现异常,并报警处理。
经鉴定,潘某考试使用的身份证件制作技术特征和防伪点均不符合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要求,属假证。通过警方讯问,潘某供述出她是代人考试,对方承诺考完给她1万多元好处费,这份“好差事”是朋友许某娜介绍,雇主是名为刘某华的女子,至于她使用的伪造身份证是朋友许某娜提供的。
但是,朋友许某娜却否认了介绍潘某去替考、伪造身份证且提供给潘某等事。不过她证实,伪造的身份证是其他人提供的,而潘某并未参与伪造身份证。
当警方问及潘某明知持有的是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为何还使用该身份证替人参加考试时,潘某回答:“我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潘某拘役五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
经办法官指出,潘某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假冒他人参加考试,并实际参加了考试,且已考完第一科,故认定其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另外提醒,如果代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替考人与被代考人都将构成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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