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渔政: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执法 使用违规渔具捕捞属违法行为

增城日报 2019-08-30 11:36

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

本报讯 (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农丰)为巩固休(禁)渔成果,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自8月份以来,增城渔政大队开展“亮剑2019-3”开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治使用违规渔具行为。

据了解,行动主要通过日常巡查执法、专项执法以及夜间突击巡查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增城区渔业水域范围内违法捕捞、使用违规渔具、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行动共查获了涉渔“三无”船舶 10艘,没收电鱼工具、笼网具一批。期间,区渔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发现,市民群众使用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比较普遍。

增城渔政大队负责人表示,当前休(禁)渔期虽然已经结束,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希望增城区广大群众知悉违法行为的后果,不要违法捕捞,共同保护增城区渔业资源。

接下来,增城渔政大队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力度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各类违法捕捞行为,为增城区渔业资源保护保驾护航。全区广大市民一旦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立即致电区渔政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020-82730080),以便区渔政执法人员快速到达现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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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2、关于捕捞许可核定作业类型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结合本地实际,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均属违法,应予以禁止和打击。

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帆张网、地笼、滩边罟、网笼、密眼箔等。以常见的违规渔具“虾笼”为例,有些地方叫“地笼”“倒笼”,又被称绝命笼,笼眼小且密,鱼虾类容易钻进却不易逃脱,如此捕捞鱼虾类,可对鱼虾类造成灭绝性的伤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河道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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