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要索赔,先证明是哪只?

信息时报 2019-08-29 01:58

近日越秀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狗咬伤引发的维权案件,原告王某主张自己被邻居李某所饲养的狗咬伤,花费医药费二万余元,请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咬伤自己的狗是哪一只。李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咬伤王某的并非自己的狗。经审理,因王某无法举证咬伤自己的狗归李某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或举证负担在诉讼证明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民事诉讼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原告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咬伤自己的狗只属于被告所有,故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被狗咬伤后,可以用拍摄视频照片、调取监控录像、征询证人证言、求助警察等方式收集证据。市民所提供的证据除需证明自己的损失外,还需围绕“原告受到的损害是由特定动物所致”,即需证实被告系咬伤原告特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保证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高瑜曼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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