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戏”收银员被追打 男子伙同他人打砸店铺获刑

中山日报 2019-08-22 09:59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曾因寻衅滋事被判10个月,几年后又因此“二进宫”。8月21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湖北宣恩县石某因在宵夜埋单时抚摸收银员脸部而遭斥责并追打,后率人返回宵夜店打砸。石某终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10个月。

2017年3月4日22时许,石某在横栏镇贴边村一砂锅粥店吃完宵夜后打算埋单,他在支付餐费时抚摸收银员陈某的脸部,后被店老板斥责并被店内人员追打。为了报复,石某于次日凌晨2时许,指使李某(均已判刑)等5人,手持长刀、棒球棍等工具打砸粥店内桌椅、冰箱、餐具等物滋事。

过程中,几人砍伤在粥店吃宵夜的被害人周某左手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8日,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砂锅粥店内受损物品均未能核价。法院查明,石某并非首次犯案。2012年8月15日,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刑10个月,2013年刑满释放。

法院一审对石某判刑1年10个月,石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23日,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石某在法庭上辩称,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被害人陈某和周某等人在纠纷发生后对他实施追打,他与同伙是出于防卫目的才砍伤被害人周某;此外,他在打砸粥店前已向同伴明确表示不能伤害他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市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是石某抚摸收银员脸部的行为而引发,被害人一方虽然对他进行斥责和追打,但这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相反,石某事后结伙报复打砸砂锅粥店,并导致被害人周某受伤,显然并非出于防卫目的。即便他曾明确表示不能伤害他人,但明知同伙携带刀具、棒球棍等工具前往打砸粥店和殴打他人时并没有阻止,足见他对“持械殴打他人”持放任态度,石某作为打砸团伙的组织者,应当对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包括对被害人周某受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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