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未察觉离开 保险要赔吗? 法院判决:仍应理赔

信息时报 2019-08-15 01:21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钟丽炜)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呈快速增长之势,其中大量案件是由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而引起。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其实并不合理,因而在诉讼中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1

司机撞人后未察觉离开现场

司机吴先生驾驶大货车撞伤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何先生,由于是货车牵引车撞人,吴先生并未察觉,便继续驾车离开了现场。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司机吴先生未采取措施便离开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而被撞伤的何先生则将司机吴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相应损失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交管部门结合对报警人的询问、当事人自述、监控排查及现场痕迹等,最终认定吴先生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事实,但没有认定吴先生为肇事逃逸。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保险条款内容,如果司机主观上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是选择逃避责任,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驶离现场或弃车离开现场,才符合条款免赔情形。而本案中,多方证据相互印证,司机吴先生是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驾车离开现场,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的免赔约定。因此判令,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对何先生进行赔偿。

案例2

事故电动货车使用性质改变

饮酒后的老朱过马路时未走人行道,被司机小梁驾驶的货车撞上,当场死亡。小梁认为,事故车辆正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车辆性能完好,扣除交强险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在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而事故发生时,车辆因存在租赁的事实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因此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的使用性质虽的确发生改变,但涉案车辆只由被告自用,并未再行出租或进行营运使用,且涉案车辆是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与其他采用汽柴油作为动力的同类传统货车相比,其在行驶里程、行驶速度、行驶区域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在客观上并未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赔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案例3

事故车辆不具有道路运输证

司机小忠倒车时不慎撞坏老李的货车,小忠的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了赔偿,而B保险公司则提出,事故发生时小忠不具有道路运输证,属于商业险免赔条款,因此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小忠虽无道路运输证,但有相应驾驶证,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并未因此增加。另外,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也未对道路运输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老李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应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理赔

为汽车购买商业三者险,以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弥补交强险赔偿保额的不足,已经成为众多家庭的选择。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会设定一些免责拒赔条款,例如约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驾驶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具备道路运输证等,均为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较为普遍的免赔事由。

然而,保险公司是否可就上述条款拒赔,必须从保险条款的文义理解,结合司机的主观认识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认是否的确符合商业三者险的免赔约定情形,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不能硬搬教条、简单粗暴拒绝理赔,而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理赔,给购买保险者真正的安心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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