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录 司机“顶包” ●出车祸后让人顶包 ●险被保险公司拒赔

新快报 2019-08-12 13:08

驾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存在“顶包”行为。事情的经过究竟是如何呢?

粤AK**2小型轿车的车主是广州某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28360元。

2017年6月5日,该公司与阿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车辆出租给阿伟使用。

2018年4月8日6时,阿伟开车到广州市工业大道中时,与阿贤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为两车均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认定两人均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粤AK**2号小车受损后,花费维修费29889.6元。但某佳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本案实际驾驶员与报案不相符,实际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提交了阿伟的报案录音、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中阿伟在报案录音中确称事发时的驾驶员是阿瑜,阿瑜在调查笔录中也承认其是事发时的驾驶员。由于阿伟在向交警部门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为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真实驾驶员情况,白云法院向海珠交警大队调取了事发前后的现场监控录像。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的驾驶员确实是阿伟。原来,阿伟是一名网约车全职司机,担心出现重大事故被平台封号,所以让同车朋友的妻子阿瑜处理事故,后来交警来到现场后要拖走事故车辆,他才意识到如果再称阿瑜是驾驶员就属于掉包,构成违法了,所以就对交警如实陈述自己是驾驶员。

经过法院调查后,保险公司认可了事发时的驾驶员确为阿伟,但认为在保险查勘员现场查勘时,阿伟及阿瑜均称阿瑜是驾驶员,并向查勘员模拟了阿瑜事发时的操作,明显是伪造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第八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9889.6元。

依据: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事故造成了较为重大的财产损失,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认定及处理。虽然阿伟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作出了虚假陈述,但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面对交警部门调查处理时未隐瞒事实伪造现场,未误导或试图误导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亦依据客观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任认定。因此,阿伟的行为不构成伪造现场。(何生廷 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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