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法院认为乘客增加了其受伤害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 打的未系安全带 出车祸担责5%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坐出租车出事故乘客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得看情形。8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乘客小萍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还因未系安全带对自身的损失承担5%的过错责任。
2017年12月17日5时50分许,驾驶员车某驾驶粤A牌出租车搭载小萍,以82.83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白云区内环路增槎放射线(南往北)增槎路路段时,左车头与停在左侧车道施工区域内的挖掘机相碰撞,车身右侧再与另外一辆小型面包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挖掘机损坏及乘客小萍受伤。
经司法鉴定,小萍多处受伤,其中第12胸椎粉碎性骨折并双侧附件“椎弓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左腓骨头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及外侧副韧带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2018年1月23日,广州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某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外,路面施工单位交建公司未按标准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型面包车、挖掘机司机及小萍无责任。
庭审中,乘客小萍主张司机车某、交建公司的过错比例分别为50%。对此,司机车某表示无异议,交建公司则认为小萍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小萍乘坐的出租车辆配置有安全带,但其忽视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导致事故后因惯性撞击胸部、腓骨致伤,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其受伤害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小萍的损害是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所致,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系车某与交建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考虑到小萍自身未系安全带的过失行为,法院酌定小萍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的过错责任,车某、交建公司分别承担47.5%的过错责任。
小萍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及其自行负担5%部分后,共计49.96万元,车某、交建公司分别赔偿24.9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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