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引用插图被判赔1800元
法院认定图片公司权属清楚,被告属不当引用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刘慧丹报道广州一家自媒体在自己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里使用了一张图片,没想到被起诉要求赔偿1万元。
8月6日,新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自媒体“房博士官微”运营公司广州住天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住天下公司”)赔偿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1800元。
一审:
著作权证据能相互印证,判赔1800元
2016年11月15日,广州住天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房博士官微”登载了一篇文章——《这样办房贷就可以少给银行6万元利息!!》,文章内容主要为说明“贷款利率”与“房贷”的关系,插图中有一张是关于数张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卷起来、背景虚化的图片。
全景公司经比对,发现该图除略有裁剪外,其余内容与全景公司摄影作品内容一致,遂于2018年3月8日申请电子数据取证并获得认证。
随后,全景公司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住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全景公司公开致歉;赔偿全景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1万元。
一审期间,全景公司提交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经查询,全景公司相关作品样本复制件显示有编号为1E-00702的摄影作品,并且在全景公司官网搜索图片编号1E-00702,显示的图片内容一致。
天河区法院认为,全景公司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其经合法转让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而住天下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将涉案摄影作品以宣传为目的用作微信公众号文章插图,该商业使用已构成对全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此,天河区法院判处住天下公司赔偿全景公司1800元。
二审:
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被告上诉被驳回
对此判决不服,住天下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全景公司的全部诉求。
住天下公司认为,涉案插图并非在全景公司网站下载的,且在刊登的文章注明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住天下公司难以知悉图片的著作权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且也已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
住天下公司称,其管理的“房博士官微”为非营利性自媒体,成立以来并无实际获利,并于2018年7月11日停止更新。
该公司认为,全景公司销售涉案图片用于微博和微信的价格仅为300元,且涉案文章阅读量仅有163次,传播量不大,原审判决赔偿的金额过高。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住天下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图片为人民币素材的摄影作品,住天下公司在涉案文章中完整地使用了涉案图片,显然不属于适当引用的情形。
考虑到全景公司的作品类型、住天下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全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要求赔偿1800元,依法有据,合情合理,予以维持。
2019年7月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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