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穗增人社工伤认〔2019〕11号
耿双喜(男,身份证号码:421122198309011517):
你于2019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交你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于2019年3月5日8时许,在工厂装修时,不慎摔倒受伤。经查核你提供的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广州市增城志尚装饰工程部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在你受伤当日并不存续,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此你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不予受理,请循民事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接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电话:020-83359656;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电话:020-32166323。也可自接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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