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9﹞065号
告
程钦发(身份证号:440183198511143172)
刘新妹(身份证号:440183198609183447):
被征收人程钦发、刘新妹于2019年1月26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第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增卫健征决字【2019】第S08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程钦发、刘新妹征收社会抚养费142358.28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决定,请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中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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