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要到家 合同记得签到位

信息时报 2019-07-11 01:41

近年来楼市火热,带动了房屋中介市场的发展,但中介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也掩盖了中介市场发展不完全不充分的问题,从大量诉至越秀法院的居间合同案件可以发现,居间服务的质量不符合预期是消费者拒绝支付报酬的主要原因。

由于中介市场的不良竞争,大部分中介公司都会以承诺提供完税过户服务为噱头吸引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中介方没有完全提供完税过户的服务,所以拒绝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费是服务质量的对价,中介方的服务不符合预期,相应地,消费者会选择不支付报酬。但是越秀法院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只要中介方促成合同成立,其就享有报酬请求权。

由于居间合同大部分是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注明中介方承诺办理的补充事项,比如中介方协助办理房产证,协助缴纳税款等合同条款,则中介无义务提供上述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而中介方通常只是口头允诺,并不会记载在合同中,所以中介方的合同义务一般到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为止,即只要买卖双方实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即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越秀法院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该注意将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中介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优惠等内容清楚记载在合同之中,则消费者有权待中介方提供承诺的服务之后再支付相应的报酬。因合同义务必须诚信履行,中介方若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彦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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