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
■子长
有性侵前科,怎么又当上了老师?随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学生案日前被曝光,对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有报道注意到,前不久上海就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从13年前任贵州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时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今年7月4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方批准逮捕,刘某林案再次凸显了对涉性侵人员进行从业限制的必要性。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今年2月27日谈到未成年人保护时提到,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较常见的特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此前也曾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而熟人犯罪、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均相对较高。可见,无论是基于此类犯罪的特点,还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未成熟健全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都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涉性侵人员予以一定的从业限制。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是一种保护;对涉案人员来说,这是一种警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依据需要予以一定从业限制。《教师法》第十四条则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些规定为对涉性侵人员实施从业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些法律层面的规定,落实到日常操作层面?
剖析近年来与刘某林案类似的相关案件,这其中的关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按照规定,刘在第一次被判刑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然而相关人员却想当然地认为其教师资格自动丧失;另一些案件中,虽然应聘人员已被注销资格,招聘单位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有鉴于此,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就成了把好关口的第一步。参照上海出台的意见,强制报告不但要明确强制审查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审查的责任;审查的范围既要包括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该包括保安、门卫、驾驶员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是如何形成立体联动的制度保护网。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的特点,除了省级层面,一些地市县相关部门近年来着手建立了一些地方制度。例如,今年4月广州花都区检察院就上线了一套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该系统涵盖了区域内过去三年已判决的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资料,一键查询即可帮助涉未成年人岗位的用人单位评估审查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值得进一步探索的是,如何形成更加完善的融合不同省市、不同信息源的跨区域系统,乃至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共享数据库,从而避免“信息孤岛”现象。
概言之,织密未成年人安全的制度保护网,既是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无论如何,相关方面都应该尽快行动起来,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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