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患精神分裂症 因赌债问题杀人 轻判无期徒刑

新快报 2019-07-01 13:23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因赌债问题两人起冲突,冯某持菜刀追砍对方,导致对方失血性休克死亡。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时冯某被判无期徒刑,以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经济损失共计6万多元。对此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2012年10月16日2时许,冯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某公司的办公室内,与同事被害人梁某因赌债问题发生争吵,后持菜刀追砍被害人梁某,将被害人砍倒在公司的停车场内。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被害人梁某已经死亡。

经司法鉴定,冯某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诊断标准,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时,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冯某早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十多年的精神病史,虽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经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作为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其自控能力明显弱于正常人,案发当天与被害人因赌债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语言上的挑衅使其精神上受到刺激,从而引发其精神失常、行为失控,作出持刀砍人的极端行为,鉴于冯某属于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这一特殊群体,决定对其酌情从宽处理。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某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为梁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61012.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上诉人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冯某对其犯罪行为不仅没有悔意且故意捏造事实躲避刑罚和经济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从重判处其死刑。此外请求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应支付被扶养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37万多元。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各上诉人作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刑事判决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范围。该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另被害人的亲属只能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诉人请求判赔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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