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开发商阻止 旧楼装电梯五年未施工 广州越秀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停止阻止行为并配合施工

新快报 2019-06-28 13:42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黄丽蓉 王彦蕴报道 去年10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的一起关于电梯加装的案件广受关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一栋旧楼在2013年获批进行电梯加装,因与隔壁楼盘的开发商存在用地争议到了2018年仍未动工。6月27日,越秀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并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

2013年9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业主发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26日,该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但因同隔壁70号邻居——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存在用地争议,该项电梯工程一直迟迟未能动工。2018年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的业主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其实施任何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要求被告排除妨害,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施工通道及原告从一楼正常使用电梯的通道。

对此,被告认为,涉讼电梯位置地块属于被告所有。本案中,原告所在68号之五地块进行电梯加装行为,已明显超出其原有地块基底面积,侵占了被告用地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拟建电梯间的位置位于被告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仍应为该电梯间的扩建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止其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以及排除妨害、为其加装电梯留出施工通道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电梯间占用被告用地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循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越秀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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