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受阻五年 法院判相邻公司“让路”法院认为,虽然拟建电梯间位于被告用地红线范围,其仍应提供必要便利
[摘要]法院认为,虽然拟建电梯间位于被告用地红线范围,其仍应提供必要便利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通讯员黄丽蓉王彦蕴去年10月10日,南都曾以《老楼加装电梯拖5年状告“邻居”开发商》为题报道了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一栋老楼加装电梯纠纷。
6月27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并配合后者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等。
加装电梯工程已开工
用地存争议暂停5年
2013年9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业主发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26日,该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但因同隔壁70号邻居———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存在用地争议,该项电梯工程迟迟未能动工。
2018年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的六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其实施任何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被告留出施工通道及原告从一楼正常使用电梯的通道。
对此,被告方认为,涉讼电梯位置地块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所在68号之五地块进行电梯加装行为,已明显超出其原有地块基底面积。
相邻开发商停止
侵害加装电梯行为
对于该案,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虽然拟建电梯间位于被告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被告仍应为该电梯间的扩建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原告要求被告留出从一楼使用电梯的通道,并非《物权法》所规定之“必须”,不予支持。六原告等大楼业主可参考同地段其他大楼加装电梯的模式,通过现有的楼梯,从二楼开始使用电梯。
越秀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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