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作假买房 4.5万元“运作费”被法院收缴 女子买房不成告中间人,一审判还这笔钱,不服上诉后二审判上缴国库
限购令下买房难,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王女士曾想通过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骗取在广州的购房资格。在花了4.5万元托人“运作”之后,不料还是因为资格不符被卡,王女士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受托人返还“运作费”。
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另外作出处罚决定,对4.5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华章玮
据了解,王女士想以女儿露露的名义购买广州中心城区房产,于是和受托人张某相互串通,在双方均明确知晓露露并非国家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也从未在广州地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由王女士向张某支付4.5万元委托报酬,张某则帮助露露办理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获得购房资格。
在收取服务费用4.5万元后,张某为王女士提供了露露连续三年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由露露与相关主体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及完成网签。
然而,女儿露露拿到了张某提供的材料完成了网签、按揭等环节,却还是不能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一气之下,王女士把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委托报酬。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归还王女士4.5万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并另行作出民事决定书,对4.5万元予以收缴。
据了解,广州市买卖商品房的限购政策中对非广州户籍人士的购房资格进行了规定,即非广州户籍人士在广州中心九区购房(增城、从化除外)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连续5年以上,连续5年以上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根据网签时间往上推算连续5年,不能断缴,补缴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有委托合同,为什么还要收缴4.5万元?
还在上大学的露露显然不具备购房资格,那么双方之间设立的委托合同还有效吗?王女士和张某恶意串通,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完税证明骗取购房资格的4.5万元,法院为什么要收缴?
经审理,法院查明,露露既不负有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事实上也从未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广州地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而案涉双方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补做银行流水等不法途径获得虚假的完税证明,从而骗取相应购房资格,双方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为私利相互串通、扰乱国家税收秩序及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归于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情形下,当事人无权要求予以返还。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另行作出民事决定书,对张某所取得的报酬款4.5万元予以收缴。
广州中院法官提醒,双方恶意串通,以不法途径获得虚假的完税证明从而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为私利相互串通、扰乱国家税收秩序及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占了社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对于因此取得的财产,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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