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味”十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您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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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详细讲解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助您减税降费优惠享不停。此外,本次减税降费中对粤港澳大湾区倾注的税收优惠也值得关注。本期,我们将重磅推出“一揽子”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您不容错过哦!
企业所得税篇
情景介绍
获悉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香港A公司计划将从境内B公司分配的利润用于增资,并就该项优惠政策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以下几个疑问:
1.如果A公司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2.A公司什么时候需补缴税款?
3.A公司在2017年9月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专家对A公司的疑问作出详细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2.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
3.《通知》和《公告》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措施助力篇
广州税务推12条措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为全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发挥税务职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了十二条措施,通过优化流程、精准服务、创新平台,助力打造国际一流的湾区营商环境,展现广州税务部门的新作为。
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
措施1.非居民源泉扣缴税务登记“免填单”。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税流程,纳税人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国家(地区),无需填写表单,申报更加简便。
措施2.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快捷开”。简化办税程序,下放开具权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具身份证明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开具更高效。
措施3.税收协定优惠“闪办理”。采取先受理申报、申报即享受、税务机关后期录入资料的方式办理税收协定优惠备案,减少纳税人现场等候时间,提速享受协定待遇。
措施4.港澳居民一证在手“便利办”。升级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工作,实现港澳居民居住证直接读取信息办税,使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税同等的便利。
对焦纳税需求,打造精准服务
措施5.走出去企业个性化辅导“全覆盖”。组织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服务,有计划地对全市“一带一路”企业提供涉税专业化辅导,辅导更加深广。
措施6.境外投资涉税风险“早告知”。通过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企业情况和资料,向企业推出预警提示,帮助企业了解潜在问题,防范涉税风险。
措施7.协助解决税收争议“维权益”。专业辅导并全力配合有需求的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帮助企业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维护“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措施8.专设咨询热线“快响应”。在12366热线设置咨询服务专线,由专业团队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纳税人解答涉税(费)问题,并对纳税人语音或网上留言主动回拨回复,畅通咨询更有效。
创新办税平台,全面扩展渠道
措施9.港澳居民个税申报“零距离”。调优简化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远程办税端实名注册方式,便利港澳居民线上办理涉税业务,实现办税零跑动。
措施10.普通发票开具“电子化”。推出“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供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发票管理全流程自动化处理,降低使用发票成本,纳税人用票更便利。
措施11.创新办税平台“税e行”。以“南沙税务”微信公众号为载体,融入刷脸办税等智能技术,拓宽线上受理等特色功能,打造南沙粤港澳全面示范合作区特色办税平台,线上载体更丰富。
措施12.房地产涉税业务全流程“线上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推进房产交易税收电子化,拓宽房地产涉税业务线上的便捷办理渠道。
个人所得税篇
情景介绍
香港居民李先生自2013年开始在荔湾区工作,截至2018年李先生已在内地连续居住满6年。近日,李先生接到猎头公司的电话,告知李先生有一家香港公司希望招聘一名可分别在集团内的香港和荔湾区分公司任职的销售经理。李先生对这一招聘信息表示感兴趣,随后被安排到该公司接受应聘面试。面试期间,李先生向面试人员提出了以下几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疑问:
1.听说如果在中国内地连续5年且每年住满183天就需要全球收入在内地交个人所得税,按此情况,他可否仅在香港任职,暂不在内地工作?
2.另外听闻近日粤港澳大湾区推出了针对境外人才的个税补贴政策,他是否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该优惠?
针对李先生的疑问,税务专家给出了具体解答: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已将以前“五年”的优惠政策延长至“六年”,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六年”从2019年(含)起算。因此,即使李先生2019年仍然在内地工作,亦不需要担心其全球收入要在内地交个人所得税。
2.近日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优惠政策是针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广东省和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免税补贴。但人才的认定标准和补贴额的计算方法等尚未确定。因此企业可密切留意相关方面的消息,帮助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享受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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