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独家协议 却跳单另找中介 原业主被判赔违约金7.6万元

信息时报 2019-06-14 01:07

2018年1月,蔡先生打算出售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物业,准备在越秀区买一套学位房,以便孩子长大后能顺利入读相应地段的某小学。他了解到A中介公司门店多,销售团队强大,认为该公司能在短期内帮他寻找合适的买家将房屋出售。于是跟A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下称独家协议),拟出售价格为380万元,委托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协议约定,A中介公司在代理期间提供不少于5次的看房机会或面谈机会;蔡先生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等第三方出售该物业,如违反该约定条款,委托人支付标准为前述出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

业主:为省中介费选择跳单

随后,李先生在A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小黄推荐下,看中了蔡先生的物业,但认为A中介公司中介费收费高,于是李先生私下联系蔡先生,并告知其有相熟的B中介公司,可为他们的交易提供居间服务,而且中介费收费低。于是蔡先生和李先生在B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在2月中旬完成交易顺利过户。此后,A中介公司多次推荐客户给蔡先生,都被蔡先生推脱拒绝。

2月底,经纪人小黄在带客户看房时,发现李先生正在对房屋进行装修,这才知道蔡先生与李先生隐瞒公司,私下通过B中介公司完成交易过户。故A中介公司根据《独家协议》约定要求蔡先生支付违约金,蔡先生认为交易是在李先生主导下,通过B中介公司完成。自己未主动跳单或私下进行交易,故不同意A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A中介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业主行为属违约

广州仲裁委认为,《独家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及《独家协议》的约定,蔡先生应向A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7.6万元。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周冬云:

●《独家协议》作为居间合同的一种,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签订《独家协议》中介公司,在独家代理期间内将房源作为公司重点推荐房源,在自有门店及线上平台发布,经纪人也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积极推荐。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方作为独家协议的委托方,需要注意代理期限与出售价格是否与协商时一致。因为协议一但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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