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阴阳合同不可取

信息时报 2019-05-31 01:06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钟小姐系海珠区某物业的产权证人,2018年3月通过A中介公司与买方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282万元。后因买方刘某需向银行申请更高的贷款,故买卖双方协商并同意以310万元的价格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随后,A中介公司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制作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打印后,买卖双方、公司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后,钟小姐从其他中介公司得知该物业可以卖出更高的交钱,故向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A 中介公司撤下网签合同。

因协商不成功,钟小姐向房地产中介协会投诉A中介公司。经中介协会介入调解,A中介公司及买卖双方均同意撤下网签合同,其合同纠纷买卖双方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周冬云表示,本案中,A中介公司虽征得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但该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五)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按规定,A中介公司将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协会提醒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若买卖双方提出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中介公司应提示买卖双方交易风险与法律风险,并且要拒绝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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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蕴藏极大风险

周冬云表示,买卖双方就一房屋签署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是暂时便宜换大亏,事实上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蕴藏着极大风险。

此外,针对本案,我国《刑法》中有一款关于骗取银行贷款的罪名,即贷款诈骗罪,具体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买卖双方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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