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广东物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规划资源番资罚[2019]7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5月30日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规划资源番资罚〔2019〕78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物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3号楼201房之三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擅自在东环街天安节能科技园北侧挖山平整土地。2019年1月,经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对该地块的实地测量(案号:391644746),上述建设行为涉及土地面积52979.83平方米。该地块在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中为林地38136.1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105.42平方米,建设用地5738.3平方米;在番禺区东环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中为城镇建设用地区1.568亩,村镇建设用地区0.206亩,林业用地区64.041亩,一般农地区13.654亩。
你单位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已于2019年5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2979.83平方米土地至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对非法占用47241.53平方米林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573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1002213.6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路215号)10楼1003室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并自行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章)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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