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行政机关合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以来,区检察院与区环保、水务、城管、国土、街镇政府等行政单位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良好沟通和协作机制,从以往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关系,逐步向加强协同合作转变,共同聚焦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通过联合检查、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促进职能部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水源地流域、河涌塘面的综合治理以及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等,融入美丽中国建设。
番禺自古以来为农耕资源丰富的鱼米之乡,但随着区域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进程化不断加快,辖区内建设用地资源异常紧张,给农用地保护尤其是耕地、林地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番禺区农用地被非法侵占、破坏的情形时有出现、易发多发,有的将农用地非法硬底化建设停车场、建设货件堆场、烧烤场、游乐场,有的在农用地上搭建构筑物及厂房、建造房屋、修建私人农庄,有的占用农用地非法收纳、填埋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林林种种,使得相关农用地的土壤适耕性受到破坏,丧失种植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7月以来,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涉及破坏农用地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2宗,向区国土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街镇基层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28份,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共督促清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面积41462.1平方米,其中,促进复垦耕地面积28311.75平方米,督促修复林地面积13150.36平方米。既促进了政府职能部门与基层政府依法、规范、主动履职,又对潜在违法者起警示震慑作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区检察院与区环保局自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就建立了公益诉讼工作长效协作沟通机制,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同支持环保组织起诉环境污染行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相互配合促进区环境污染的查处和治理。2017年6月以来,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北部灌溉河沟的水体,不定期受到上游某工业园区内偷排废水影响,下游农业生产、鱼畜养殖及潭山村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受到直接损害。区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工业园区污水偷排行为。区环保局接纳了检察建议,对该工业园内5家企业进行3次系统摸查,对工业园内14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要求涉案企业停产整治,加强内控,并处罚款合计102.5万元。其后,工业园方就水体污染造成下游养殖户的损失达成相关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有效遏制了工业园区一年多以来向周边农田、河沟非法排污的违法现象。案件的办理不仅着眼于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的监督及损害赔偿的跟进监督,使相关涉案企业得到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也保护因污染违法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监督的威慑力、威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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