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人员被警方拘留
本报讯 (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记者昨日获悉,增城区警方日前依法行政拘留了两名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人员。
当天上午,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新塘镇某超市内,有多名人员阻扰装修施工。接报后,警方迅速派员前往处理。民警到场后发现现场有5人因纠纷阻扰超市施工,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民警当即对违法人员进行劝告,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处理。但现场阻扰施工的人员不听劝告,情绪激动,执意要留在现场阻扰施工。
为了防止事态恶化,维护公共秩序,民警口头传唤带头阻扰施工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该男子拒不配合调查,并在现场叫嚣,民警决定强制传唤其到派出所。此时,现场两名人员情绪失控,上前拦截、拉扯民警,企图阻碍民警带走该男子,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民警积极排除干扰,依法将5人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调查,周某碧(女,56岁,重庆人)、张某杰(男,56岁,重庆人)均如实供述了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理;王某兵(男,35岁,重庆人)、王某银(男,60岁,重庆人)、段某彬(男,37岁,重庆人)均如实供述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理。
警方提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力受到法律保护,警方将严惩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同时,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警方执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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