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员在穗就业失业 登记政策盘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相关规定,广州市从2018年8月3日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许可和发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业务,港澳台人员来穗就业更加便利。
港澳台人员
在穗就业登记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的规定,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方式与内地(大陆)人员一致:
(一)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2.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打印简化版)》。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港澳台劳动者提供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纸质版。
(三)就业登记已开通网上全流程办理。用人单位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系统”(网址: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为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港澳台人员
在穗失业登记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满半年(需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且当前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办理失业登记。港澳台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可依法享受各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
港澳台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台人员提供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广州市失业登记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或现场填写);
(三)按下列情形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学校毕(肄、结)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持毕(肄、结)业证书原件;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裁决结果法律文书原件;
3.军人退出现役的,持有效证件原件;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持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失业人员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须每隔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续期手续。失业人员可于失业登记到期前30日内持本人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前往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续期。对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或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管丽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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