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女友自杀 算故意杀人 终审判十年

新快报 2019-05-09 16:51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因无力偿还公司款项女友开煤气自杀,可广州一男子黄某发现之后不去劝阻反而帮助女友自杀,购买药物、水果刀等工具提供给女友,致女友死亡。

因故意杀人罪,黄某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黄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他人自杀,主观过错较小,罪行较轻,提起上诉。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12日下午2时许,黄某的女朋友袁某因无法偿还公司款项,在广州市南沙区鹿颈村的住所打开煤气瓶自杀。黄某发现之后,驾驶轿车送女友到医院救治。可在途中,黄某应女友袁某的请求,没有将她送往医院,而是先购买药物给袁某服用,后购买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提供给被害人自杀。同日晚上9时许,黄某驾驶轿车载袁某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沙体育馆附近,持水果刀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

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驾驶轿车载女友袁某到万顷沙镇三民桥底附近,又在女友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并用衣服捂住女友的嘴巴和鼻子。凌晨3时许,黄某将袁某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处理。公安人员到场后将黄某带至派出所询问。经鉴定,袁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割腕造成桡动、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一审期间,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认为,黄某在被害人袁某开煤气瓶自杀未遂后,应袁某的要求没有将其送往医院,先购买药物给袁某服用,后购买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给被害人自杀,又持水果刀在被害人手腕割了两刀,并用衣服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和鼻子,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被告人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依法可从轻处罚。2017年12月12日,南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对此,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称:女友袁某有自杀念头,他是被女友教唆要求协助她自杀;送袁某去医院抢救后,他没有逃走并且报警。

黄某的辩护人认为,袁某求死意愿强烈、坚定,为不连累他人留有遗书和录音,做了周密和充分准备,在实施自杀不成功后强烈要求黄某帮助其达到死亡目的,提出多种自杀方法催促黄某去实施,黄某只是帮助其自杀,主观过错较小,罪行较轻,请求改判黄某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黄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袁某案发前因欠债有自杀及请求协助的行为,但是,黄某作为心智成熟且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欠债不会危及生命,当被害人在其住处自杀且一时不听劝阻时,其不仅没有继续耐心开解和尽力劝阻,也没有积极寻求被害人亲属或社会机构的协助,反而驾车将被害人带到无助的环境,积极购买工具并亲自动手,还变换方式接二连三地追求完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可见其面对被害人自杀不仅没有恻隐挽救之心,而且漠视生命价值积极实施杀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另外,本案虽然是黄某主动报警,但公安机关前两次问话时,其均称是被害人自杀并故意隐瞒了自己动手杀害被害人的行为,随后在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犯罪线索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其才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

为此,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敏捷·尚品国际(南沙)

楼盘档案:项目位于南沙区进港大道侧(南沙碧桂园对面),总占地4.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由1栋30层高的甲级写字楼(...

 
相关阅读

新闻推荐